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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0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见附件),并于2016年7月27日正式印发。

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申请人可以申请减缴的专利收费包括:(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四)复审费。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企业的,需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另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也可请求减缴上述专利收费。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个人或单位的,减缴比例为85%;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比例为70%。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若已经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总的来说,对于企业申请人,有好的一面,即减缴比例提高(由原70%提高至85%),但也有不好的一面,在请求减缴的条件方面变得更加严格,即: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而对于个人申请人,因为在请求减缴的手续方面需要提交收入证明或经济困难证明,在操作上也变得更为繁琐。

有关《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全文可访问国务院的以下公告网页:http://www.gov.cn/xinwen/2016-08/04/content_50975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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